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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龚玉坤与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坤,徐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16号原告:龚玉坤,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玉坤与被告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龚玉坤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龚玉坤未在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