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龚玉坤与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玉坤,徐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16号原告:龚玉坤,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玉坤与被告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龚玉坤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龚玉坤未在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