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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慕汉科与被告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汉科,姚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3187号原告:慕汉科,1965年10月4日出生,男,环县人。被告:姚丽丽,1976年8月24日出生,女,环县人。原告慕汉科与被告姚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汉科、被告姚丽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慕汉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被告姚丽丽以资金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共计5000元,同日被告将借款本金及一年的应付利息5000元累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慕志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姚丽丽承认慕汉科所提出的借款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姚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慕汉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被告姚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