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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琼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琼,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033号申请执行人余琼,女,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4631-2。诉讼代表人陶时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琼与被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发现变电设备现无法搬离,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强制搬离地点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0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蹇纯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