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俊如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04号罪犯刘俊如,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肃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俊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9年9月1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俊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3个,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俊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20日、2017年1月20日、2017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3个,2016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王某1、王某2及罪犯证明人梁某、李某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