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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017)陕08执1418号牛锦丽与齐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锦丽,齐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牛锦丽,女,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齐豹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牛锦丽与齐豹伟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齐豹伟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津贴账户予以冻结,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支行有工资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齐豹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1001697354052502343内。二、冻结被执行人齐豹伟在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齐豹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王飞审判员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文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