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8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优派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优派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19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优派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富路2号53幢。法定代表人:王彦,总经理。被告: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294号。法定代表人:朱传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优派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威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优派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