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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雅荷紫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雅荷紫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8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雅荷紫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融祥塑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雅荷紫金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4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5795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柏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