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栗瑞峰与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瑞峰,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栗瑞峰,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董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栗瑞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栗瑞峰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龙湖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