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群丽与马金生、许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群丽,马金生,许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马群丽,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马金生,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许艳萍(马金生妻子),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群丽与被执行人马金生、许艳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