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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史灵亚与励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灵亚,励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8133号原告:史灵亚,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励晓莉,女,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史灵亚与被告励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原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素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