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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美霞、黄秋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霞,黄秋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霞,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秋妹,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李美霞与黄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秋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美霞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秋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黄秋妹在汇豪国际城13栋楼有房屋,该房暂时无法交房,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有其他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秋妹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美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照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