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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某申请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3日,住所地西和县十里乡姚河村***号。身份证号:6226271981********。被执行人王某,南,汉族,生于1981年1月1日,住所地西和县汉源镇凤山村**号。身份证号。622627198101010053。姚某申请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某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对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向西和县房管所对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王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和申请人约谈,申请人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5执10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杨海年审判员  闫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君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