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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风琴与苏年学、张春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琴,苏年学,张春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赵风琴,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苏年学,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张春苹,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赵风琴与苏年学、张春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豫12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有价证劵、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2、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2017年7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执行活动,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赵风琴,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