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呼日查、努恩吉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呼日查,努恩吉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4210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呼日查,男,蒙古族,1980年3月14日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努恩吉雅,女,蒙古族,1976年2月17日生,住蒙古族通辽市。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日查、努恩吉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岂延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