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宏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卢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清泉镇芦家沟村庄果峁**号,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宏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租赁费人民币1716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申请执行费1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进行分期偿还债务,直至款项完全偿还完毕为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