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葛长如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长如,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葛长如,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802。组织机构代码306460405。法定代表人邓超,总经理。葛长如与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京0118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返还原告葛长如现金人民币五万元、给付利息三千元,合计五万三千元。如果逾期未给付,被告北京来鑫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原告葛长如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2月3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6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北京来鑫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邓超,2016年9月2日,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邓超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未到中兴路司法所报到,通过多次查找均无法联系到邓超。2017年4月10日,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24刑执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邓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至今邓超仍未归案。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8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培成审判员 刘卫东审判员 李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