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建敏申请执行其劳赵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敏,其劳,赵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敏,1973年5月9日出生,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其劳,别名朝鲁,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炯,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刘建敏与其劳赵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敏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 永 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