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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庆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庆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95767。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庆星,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庆星名下闽D×××××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未发现陈庆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欠款本金89692.34元及利息、保全费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