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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王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王海华,李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魏昌锋被执行人王海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雪清,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华、李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华、李雪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华、李雪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海华、李雪清与本院(2016)闽0181执1487号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王海华、李雪清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正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