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迎清、孙红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迎清,孙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潘迎清,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被执行人:孙红荣,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潘迎清与被执行人孙红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孙红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孙红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车辆登记、股权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孙红荣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帐户已被冻结。4、2017年9月15日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上载明的被执行人孙红荣的住所三明市××区××村××室查找,其已搬走。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目前实现债权金额0元,申请执行人亦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