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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俊霞与赵静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霞,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497号申请人:张俊霞,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静,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俊霞与赵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静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