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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从云,胡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443号。法定代表人:杨中迅。被执行人: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从云。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明周。被执行人:周从云,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被执行人:胡秀荣,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新乡市风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周从云、胡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