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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普莱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普莱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熊海滨,魏玲玲,熊盼盼,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负责人:郭玉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普莱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魏兵。被执行人:熊海滨,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魏玲玲,女,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盼盼,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魏兵,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普莱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熊海滨、魏玲玲、熊盼盼、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69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普莱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熊海滨、魏玲玲、熊盼盼、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169号】,指定到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新建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