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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与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4910号原告: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宋双增,系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屯机场(沈辽字第2639)。法定代表人:王民乐。原告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与被告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双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1748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彩钢板,陆续拖欠部分货款,至2015年12月2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原告货款117489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再次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17年5月29日还款17489元,剩余款项分五个月还清,每月底还贰万,于十月底还清。”但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分文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未派人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7日原告给被告开具《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货物名称为压型钢板,金额为65729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一张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支票号为0319492*),收款人为原告公司,用途记载为“货”。该支票经承兑被银行确认为“空头支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民乐于2015年12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王民乐欠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货款拾壹万柒仟肆佰捌拾玖元正”。2017年4月25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民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欠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拾壹万柒仟肆佰捌拾玖元正,于2017年5月29日还款17489元正,剩余款项分五个月还清,每月底还贰万正,于十月底还清。王民乐2017.4.25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联、转账支票、欠条、还款计划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支票、《欠条》和《还款计划》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1748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给付货款的时间没有约定,但从2015年12月8日被告给原告开具转账支票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即已经开始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因支票被确认为空头支票,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自出具《欠条》之日开始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海华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货款117489元以及利息(计息方式:以11748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2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铁跃钢构(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