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其辉与刘美添劳动争议(2017)粤0103执356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其辉,刘美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陆其辉,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马振江,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美添,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陆其辉与被执行人刘美添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美添向申请人陆其辉支付工资44052.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61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5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雁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