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沙孝华与桃源县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孝华,桃源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沙孝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吴阳辉,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沙孝华与被执行人桃源县公路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孝华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沙孝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立勇审 判 员 廖金顺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