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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小妹与黄林见、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妹,黄林见,张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865号原告:王小妹,女,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林见,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张爱莲,女,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妹与被告黄林见、张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小妹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黄林见、张爱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王小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林见、张爱莲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王小妹已预交),由王小妹负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