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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锦达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锦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4357号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厦门市站北天和物流园内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647153326。法定代表人:李建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卓贤,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公司职工。被告:漳州市锦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小巷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27911139G。法定代表人:陈福山,总经理。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锦达电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履行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明茹特邀调解员陈杰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茵茵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