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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石彦亮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彦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65号罪犯石彦亮,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石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7日),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5年4月13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7日)。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石彦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彦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4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10月20日、2017年7月20日获记功奖励5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夏巡、李某及罪犯证明人张某、陈某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彦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有犯罪前科和犯罪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彦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