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刚与被执行人贾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贾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五洲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技术员,住齐齐哈尔龙沙区。被执行人贾宏伟,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2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宏伟名下除一套房产(在中国银行尚有贷款未还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贾宏伟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锦江阁二期21号楼01单元30层01号房产系预告登记,该房被本案及龙沙法院另案先后查封,本院准备查封及评估、拍卖此房产。以上情况均已向申请执行人明确说明,并听取了其本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处理以上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0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