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起宏与秦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宏,秦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4519号原告张起宏,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秦志东,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张起宏与被告秦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8日,被告秦志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从我手中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5%,2016年6月8日还清,并给我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在承诺期限内未给我还钱,2017年7月25日被告与我达成协议,但被告仍未履行,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我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按月息2.5%清偿至归款之日的利息,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6月8日被告秦志东书写的借条一张,2017年7月25日被告秦志东书写的还款协议一份,均用以证明被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秦志东辩称:借款金额及利息都属实,但我现在没有钱还,本息至今也一直没有还过。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法庭的借条、还款协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被告秦志东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借张起宏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息伍仟元整。借款人秦志东2015.6.8”的借条一张,原告以银行转帐和现金方式向被告给付了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于2017年7月25日又向原告书写了还款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共280000元,2017年9月15日前先归还70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5月31日前全部还清。被告又未按协议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秦志东以其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起宏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原、被告协议由被告共支付其借款本息280000元,庭审中原告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向其支付借款本息共280000元,经审查,原告对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利率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志东归还原告张起宏借款200000元,一次性支付借款利息共8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被告秦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