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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鞠永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4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鞠永刚,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鞠永刚犯贩卖毒品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没收财产,本次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鞠永刚没收个人民币十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鞠永刚在刑事裁判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