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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胡周云与刘小园、许瑞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周云,刘小园,许瑞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665号之一原告:胡周云,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靖钦,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小园,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许瑞鹏,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胡周云与被告刘小园、许瑞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胡周云于2017年10月27日以同被告刘小园、许瑞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胡周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周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199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胡周云负担。审判长  王友平审判员  邱 烨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逸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