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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钱尼聪、黄亚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钱尼聪,黄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钱尼聪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黄亚芹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陈振华与钱尼聪、黄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振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钱尼聪名下的淳安县银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申请人陈振华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还应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振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尼聪、黄亚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