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黄赣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赣,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076号原告:黄赣,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XX梅,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颖慧,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长春路。经营者:刘宾,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俞震海,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赣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赣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渝码头餐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黄赣5**.5元。审 判 长 谢然军人民陪审员 周丽玲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