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冯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冯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605号原告河南省中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工农路中段中心医院对面。委托代理人唐娟,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硕,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晓鹏,南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中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河南省中鸿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琳瑜审 判 员 郭凤香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智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