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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岐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岐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663号原告郭岐伟,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组**号。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20层。法定代表人宣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延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岐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岐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岐伟负担。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