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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吴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吴心,王孟学,吴乐,吴长更,吴爱玺未经批准擅自,吴心,吴爱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6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金堆,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吴心,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执行人王孟学,男,1963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执行人吴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执行人吴长更,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执行人吴爱玺,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肃国土资罚决字〔2016〕9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吴心、王孟学、吴乐、吴长更、吴爱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4月占用XX镇官厅村集体土地18728.82平方米建菜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在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了肃国土资罚决字〔2016〕9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7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吴心、王孟学、吴长更、吴爱玺,7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吴乐。2017年8月11日,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728.82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依据在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罚款30元,合计并处罚款伍拾陆万壹仟捌佰陆拾肆点陆元的行政处罚。并提交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7日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应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综上,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