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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华诉被告魏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2203号原告:李明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魏兴兰,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李明华诉被告魏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李明华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李明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榆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