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英与马权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马权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1001民初602号原告:刘英,女,汉族,住新疆北屯市。被告:马权玺,男,汉族,住新疆北屯市。原告刘英与被告马权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系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刘英负担。审判长谷长国审判员李昌芳人民陪审员靳文斌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媛媛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