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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奎玖、刘海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奎玖,刘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1289089235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奎玖,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长春镇胜利村。被执行人:刘海江,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长春镇胜利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奎玖、刘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军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