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文继、田银福、李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齐文继,田银福,李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被执行人:齐文继、田银福、李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文继、田银福、李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0)甘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蒿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