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山增、李永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山增,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山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刚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