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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66号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法定代表人:缪雷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明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静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22199.3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温州仲裁��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申请提交到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河西支行(账号:×××)、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4622199.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