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承山、李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承山,李玉平,李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承山,男,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玉平,男,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李诚,男,生于1993年8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承山与被执行人李玉平、李诚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