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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慧娴申请执行王丽萍董治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慧娴,王丽萍,董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吴慧娴,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董治国,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吴慧娴与王丽萍董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慧娴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