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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郑应宏,万惠燕,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殷文斌,沈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08、310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郑家垅村)。法定代表人:郑应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应宏,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万惠燕,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殷文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殷文斌,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沈素萍,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郑应宏、万惠燕、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殷文斌、沈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21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22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7月17日,本院对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如下财产: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及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都镇瑶山脚的房地产;被执行人殷文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别克牌汽车一辆。2、经查,六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本院被执行。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所得拍卖款,扣除工资款及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2017年1月11日,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应宏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执行措施。2017年1月23日,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都镇瑶山脚的房地产,所得拍卖款,扣除工人工资及优先债权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2017年3月29日,本院另案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功能区的房地产,均流拍。2017年4月24日,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殷文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所得拍卖款,扣除评估费、停车费及强制执行费用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3、2017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4、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郑应宏、万惠燕、建德市三元伞业有限公司、殷文斌、沈素萍向本院申报财产。5、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六被执行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6、2017年9月4日,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殷文斌、沈素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经查,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应宏、万惠燕、殷文斌、沈素萍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故本案不再重复采取该执行措施。7、2017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电联担保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2月27日,六被执行人尚应支付代偿款21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2263元。本院认为,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