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金菊芳、卜晓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菊芳,卜晓华,周圆圆,郭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7)浙078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金菊芳,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卜晓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周圆圆,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郭苏明,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阳市。原告金菊芳与被告卜晓华、周圆圆、郭苏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菊芳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卜晓华、周圆圆、郭苏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卜晓华、周圆圆、郭苏明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金菊芳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