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兴东与刘晓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兴东,刘晓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47号原告:安兴东,男,1966年出生,汉族,山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亮,系神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艳,系神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军,男,197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安兴东与被告刘晓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兴东于2017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兴东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