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伟丽与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丽,徐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18号原告:刘伟丽,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丽与被告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丽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刘伟丽未在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丽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