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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伟丽与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丽,徐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18号原告:刘伟丽,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丽与被告徐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伟丽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刘伟丽未在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伟丽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百山审 判 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来自: